2007年8月22日-23日,船舶大队组织队部管理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结合海事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宣贯工作的要求,针对船舶大队实际进行《船员条例》的宣贯工作。这两部法律、法规今年相继颁布,《船员条例》于07年9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陈庆南大队长在宣传学习会上要求大队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和《船员条例》,掌握两部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相互结合、融会贯通,领会精神实质;按照局的统一部署,并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做好实施前的具体工作,组织船员学习《船员条例》,积极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
《船员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船员管理制度体系的空白,结束了船员管理无系统法规可依的历史,完善了船员保护和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船员职责、船员职业保障、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内容。是一部专门对船员进行系统规范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规。
在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方面:针对现实存在的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船员条例》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二是明确了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三是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是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五是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六是明确了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七是明确了船员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船员条例》对保护船员合法权益方面的明确规定,是我国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执政理念在船员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它标志着我国政府对船员、船员职业和船员权益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的保护和管理步入了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对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和指导船员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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